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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文洪与赵忠富、马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洪,赵忠富,马丽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570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洪,男,汉族,1979年9月19日出生,贵州省威宁县人。被执行人赵忠富,男,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执行人马丽花,女,汉族,1976年10月27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关于刘文洪与赵忠富、马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文洪于2017年3月31日申请执行,标的为70000元,案件受理费1700元、公告费520元,执行费980元。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忠富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申请对其进行布控。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信息。综上所述,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询问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传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