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超与株洲塔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超,株洲塔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713号原告:周超,男,汉族,1989年1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湘晖,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被告:株洲塔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号康逸名城*栋***号。法定代表人:应卫东。原告周超诉被告株洲塔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业主要求协商解决。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许西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晏 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