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杭映红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杭映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8民督7号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834774272P,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16层、17层、18层。法定代表人唐继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镇露露,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先飞,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杭映红,女,198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杭映红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26日发出(2017)苏0118民督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杭映红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杭映红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苏0118民督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26元,由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跃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