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与王廉、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王廉,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58号。负责人尤力人,该单位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廉,男,汉族,1928年2月5日出生,住东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汉族,1980年9月10日出生,住无锡市新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廉、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7)苏0981民初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建华审判员 葛丹峰审判员 李如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