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潘明华与刘昆、杨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明华,刘昆,杨俊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512号申请执行人潘明华,男,1980年6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昆,男,1976年6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俊萍,女,1976年6月2日生,回族。关于潘明华与刘昆、杨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81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71505.00元,案件执行费973.00元。经本院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依法查询,其银行账户余额均为0.00元,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严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