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传胜与诸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胜,诸海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384号原告:杨传胜,男,199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毛凤,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海银,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杨传胜与被告诸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杨传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传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宏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正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