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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凤华与开鲁县清河牧场学校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998号原告:刘凤华,女,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开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义(系刘凤华丈夫),男,1957年3月14日出生,蒙古族,退休教师,住址同上。被告:开鲁县清河牧场学校。负责人:叶双林,系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伊伟军,系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华与被告开鲁县清河牧场学校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凤华撤诉。案件受理费925.00元,减半收取462.50元。审判员  梁久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殷雪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