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刑更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曹伦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曹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刑更675号罪犯徐曹伦,男,现在山东省潍北监狱服刑。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2012)胶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曹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2015年9月25日减刑十一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北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现有考核积分2100分,2017年1月18日兑现表扬奖励二次,2017年2月8日兑现表扬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情况属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曹伦准予减去剩余刑期(现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贤臣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李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建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