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2民初33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登科与俞传林、张秀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登科,俞传林,张秀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381-2号原告:王登科,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郓城县。被告:俞传林,男,199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张秀会,女,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338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俞传林驾驶的鲁P×××××号小型轿车一辆。现被告俞传林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鲁P×××××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俞传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俞传林驾驶的鲁P×××××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韩道义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苑玉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