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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3民初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内丘县金店镇清修村村民委员会与邢振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丘县金店镇清修村村民委员会,邢振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民初18号之一原告:内丘县金店镇清修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清修村委会),住所地内丘县金店镇清修村,组织机构代码:66657046-4。法定代表人:王付敏,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建,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振海,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内丘县,现羁押于南和县看守所。告霍树申,男,195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内丘县。原告清修村委会与被告邢振海、霍树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修村委会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修村委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丘县金店镇清修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内丘县金店镇清修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郝文国审 判 员  任联青人民陪审员  赵彦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