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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21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建伟与贺友民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伟,贺友民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民初1149号原告:刘建伟,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花石镇。被告:贺友民,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花石镇。原告刘建伟诉被告贺友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建伟与被告贺友民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刘建伟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伟撤诉。本案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刘建伟负担。审 判 长  周劲风人民陪审员  胡平方人民陪审员  赵京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谭 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