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21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建伟与贺友民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伟,贺友民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民初1149号原告:刘建伟,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花石镇。被告:贺友民,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花石镇。原告刘建伟诉被告贺友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建伟与被告贺友民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刘建伟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伟撤诉。本案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刘建伟负担。审 判 长 周劲风人民陪审员 胡平方人民陪审员 赵京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谭 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