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执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吉林顺天肥业有限公司与丛德增、刘昌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顺天肥业有限公司,丛德增,刘昌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133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顺天肥业有限公司,住白城市洮北区。被执行人:丛德增,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刘昌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吉林顺天肥业有限公司与丛德增、刘昌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2370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支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