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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烈执行王岩峰、国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烈,王岩峰,国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孙烈,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宾县宾州镇文化街。被执行人王岩峰,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宾县宾州镇中心街加油站东石油大厦高层*单元***室。被执行人国际,女m1984nm6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宾县宾州镇中心街加油站东石油大厦高层*单元***室。孙烈执行王岩峰、国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民初4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民初4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利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