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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吕庆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庆林,北京市顺义区张镇小曹庄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0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庆林,男,194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张镇小曹庄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小曹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学义,该社社长。再审申请人吕庆林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顺义区张镇小曹庄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小曹庄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3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庆林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对土地承包政策、法律关系、3亩确权地及流转费与实际损失等事实认定不清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吕庆林家庭所拥有的3亩确权地,未确定四至,应属于确权不确地。小曹庄合作社与其不存在确权确地的法律关系。小曹庄村民代表大会对确权土地的流转费有议定的分配方案。原判驳回吕庆林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庆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思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