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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蓓蓓与郑州文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王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蓓蓓,郑州文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王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761号原告:张蓓蓓,女,汉族,1979年1月25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冯晓龙、赵国庆(实习),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文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9号院4号楼东2单元3层西户。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董事长。被告:王立新,男,汉族,1968年6月19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张蓓蓓与被告郑州文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王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蓓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郑州文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5375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10750元;3.被告王立新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31日,被告郑州文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文博公司向原告借款50万元,月利率2.5%,若被告未如期归还,按借款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清偿借款。被告文博公司系王立新一人股东设立,应对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本案涉及河南兴港正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告借款实为该公司所借,因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已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蓓蓓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继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加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