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8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建兴与沈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兴,沈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8837号原告:张建兴,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沈梁,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兴诉被告沈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建兴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梁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兴撤回对被告沈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张建兴负担。审判员 童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