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财保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黄成建、廖海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成建,廖海健,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3财保45号之一申请人:黄成建,男,1965年10月3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赣州市南康区。被申请人:廖海健,男,1984年1月7日,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赣州市南康区。被申请人:刘鹏,男,1982年12月7日,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赣州市南康区。申请人黄成建与被申请人廖海健、刘鹏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赣0703财保45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廖海健、刘鹏所有的价值240万元的财产。根据申请人黄成建提供的被申请人刘鹏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封位于赣州市南康区××新区××大道××侧房屋(房权证号:康房字第××号、1××××5-××号)。案外人刘鹏(身份证号码:)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所有人系其与妻子黄娟共同共有,并非被申请人刘鹏()所有,案外人刘鹏(身份证号码:)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本院审查认为,案外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赣州市南康区××新区××大道××侧房屋(房权证号:康房字第××号、1××××-××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钦莲审 判 员 钟宝先审 判 员 蒙在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