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灵华、陈洪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灵华,陈洪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024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法定代表人:张明涛,该联社理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进学,该社职员。被告:王灵华,男,成人,汉族,住大城县。被告:陈洪卫,男,成人,汉族,住大城县。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灵华、陈洪卫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6172元,减半收取30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商福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