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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52号王蕊,女,汉族,1981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秦皇岛市××区××村,联系电话150××××3128常秀杰,女,1973年4月23日出生,住所地秦皇岛市××区崔各庄村××东××号,联系电话152××××0668王蕊申请常秀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5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蕊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执字第1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