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静华与南顺子李关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835号申请执行人李静华,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李关龙,男,朝鲜族,原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南顺子,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4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关龙、南顺子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顺子、李关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偿还借款22万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诉讼费共计6270元、执行费3303元)。2016年10月1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南顺子所有的位于延吉市延龙路X-X-XX号、产权证号为XXXXXX号、栋号为XXXX、房号为XX、面积为XX.XX平方米的房屋:被执行人李关龙所有的位于延吉市小营镇七队吉房权延字第XXXXX号、吉房权延字第XXXXX,建筑面积分别为XXXXX平方米和XXXXXX平方米房屋的三处房产,委托延边求是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同年11月11日延边求是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延求是房估字2016第XXX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其评估价值分别为270.328.00元、24.305.00元、32.893.00元。2017年03月2日委托延吉市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李关龙、南顺子名下三处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因价格过高第一次拍卖被流拍,2017年5月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李关龙所有的位于延吉市小营镇七队吉房权延字第XXXXXX号、吉房权延字第XXXXX,建筑面积分别为XXXX平方米和XXXX平方米房屋的房屋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57198基础上下浮20%即45758元:将执行人南顺子所有的位于延吉市延龙路X-XXX号、产权证号为XXXXXX号、栋号为XXXX、房号为X-X、面积为XXXXX平方米的房屋第一次拍卖保留价243295元基础上下浮20%即194636元第二次拍卖,2017年05月31日将被执行人李关龙所有的位于延吉市小营镇七队吉房权延字第XXXXXX号、吉房权延字第XXXX,建筑面积分别为XXXX平方米和XXXXX平方米房屋的两处房产由案外人金昌善61758元竞买成功,被执行人南顺子所有的位于延吉市延龙路XXXXX号、产权证号为XXXXX号、栋号为XXX、房号为XXX、面积为XXXXX平方米的房屋因价格过高第二次被流拍,申请执行人李静华第二次保留价即194636元同意抵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南雄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爱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