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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4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洪明秀与陈玉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明秀,陈玉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4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明秀,女,汉族,1957年12月23日出生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永,女,汉族,1972年2月20日出生X。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德政,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洪明秀因与被上诉人陈玉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8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洪明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洪明秀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洪明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致礼代理审判员  陈 华代理审判员  芦明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