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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9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亚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9256号被执行人李亚楠,女,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关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亚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2015)金邢速裁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认定李亚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10月17日,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系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92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海   亮审判员 王千审判员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关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