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于翔与被告赵光财、马成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翔,赵光财,马成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757号原告:于翔,男,1983年8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濮新民、沈伟亮,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光财,男,1954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建邺区。被告:马成林,男,1977年2月17日,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翔诉被告赵光财、马成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翔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于翔负担。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