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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5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山东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白宝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白宝利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5民初2232号原告:山东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增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士栋,男,1987年8月8日出生,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友,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白宝利,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原告山东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宝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士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886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至付清之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计付);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为被告建设工程。当时原告与被告的工地均在新疆,共同为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的外包工程队,被告当时承包了新疆农六师煤电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输煤工程化水区域土方工程,因被告没有大型机械设备,而原告具备施工条件,被告找到原告要求为其施工,至2014年10月工程完工,工程款总计20余万元,被告已支付10万余元,剩余未付。2016年3月5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98866元,被告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款条,被告至今未付。被告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于2016年3月5日出具的欠款条,欠款条载明:今欠山东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农六师煤电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输煤工程化水区域土方工程款98866.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形成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应按其为原告出具的欠款条向原告履行偿付工程款义务。原告并未与被告约定付款期限及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未偿付原告工程款,确已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应自其为原告出具欠款条之日即2016年3月5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息支付原告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白宝利偿付原告山东立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886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息计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1元,减半收取1135.5元,由被告白宝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庆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