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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9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67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新城支行与陈祥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新城支行,陈祥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91执6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新城支行,住所地扬州市维扬路111号。委托代理人:吴福祥,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祥仁,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沛县,现住扬州市邗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祥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新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91执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万永审 判 员  石 立代理审判员  袁敦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孙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