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帮柱、杨新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帮柱,杨新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2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王帮柱,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杨新花,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帮柱与被执行人杨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帮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寿民二初字第000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欣审判员 吴长娥审判员 姚家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