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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余丽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余丽蓉,余林明,蒙彩萍,宋正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2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106号。主要负责人罗雪臻,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韦露倩、韦召杰、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柳江分所律师。被执行人余丽蓉,女,197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余林明,男,1988年4月30日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蒙彩萍,女,1978年4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宋正芬,女,196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与蒙彩萍、宋正芬、余丽蓉、余林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蒙彩萍、宋正芬、余丽蓉、余林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履行款215885.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蒙彩萍、宋正芬银行账户有存款余额,本院予以冻结被执行人蒙彩萍在柳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塘合作社27×××02帐户存款1300元,冻结被执行人宋正芬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胜利路支行62×××88帐户存款71000元,因上述存款不足以执结本案执行标的,本案被执行人蒙彩萍、宋正芬、余丽蓉、余林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黎再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