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文典与平顶山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占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典,平顶山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占红,周序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5民初1494号原告:陈文典,男,197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彤,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静伟,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被告:平顶山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城关镇西关新街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733875365C。法定代表人:赵国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冠卿,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占红,男,1972年4月1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周序灿,男,196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郏县。原告陈文典与被告平顶山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发公司)、王占红、周序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彤、全静伟、被告恒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冠卿、被告王占红、被告周序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文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工资469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恒发公司把“西华庭工程”承包给王占红建设,王占红又把该工程的木工部分承包给周序灿,从2015年7月开始周序灿组织陈文典等人做木工工作,每天180元工资,陈文典工作104天,至今拖欠陈文典工资4694元。恒发公司辩称,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恒发公司和陈文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与恒发公司没有关系。王占红辩称,王占红只与周序灿认识,和陈文典不认识。周序灿辩称,陈文典在内的几个人都是周序灿找来干活的,王占红没有给周序灿支付工钱,所以周序灿也没有办法支付陈文典等人工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通过开庭认定如下事实:恒发公司将其承建的位于郏县西关新街的“恒发西华庭1﹟2﹟楼工程”的土建工程【施工范围为施工图纸范围内除门窗制安、栏杆制安、屋面防水层、内外墙涂料及油漆工程以外的所有项目工程(包括土方开挖与回填)】的劳务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王占红,2015年4月22日双方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书》。王占红又将该劳务转包给无建筑资质的周序灿,周序灿即找陈文典等6人在该工地上提供劳务。周序灿制作了工资发放表,工资表显示陈文典工资为4694元,但该款至今未支付给陈文典。庭审中,王占红称关于劳务费,其未与周序灿进行结算;恒发公司称其也未与王占红结算。本院认为,恒发公司将其承建的位于郏县西关新街的“恒发西华庭1﹟2﹟楼工程”的劳务承包给王占红,有双方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书》佐证。王占红、周序灿认可一致王占红又将该劳务转包给周序灿。陈文典被周序灿找去在该工地工作,劳务费4694元没有支付,有周序灿制作的工资表佐证。由于该工程从发包到转包,其承包人均无建筑资质,且均未进行工程款的结算。故周序灿应当承担支付拖欠陈文典劳务费4694元。恒发公司、王占红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周序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文典工资4694元;平顶山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占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周���灿、平顶山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占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丽丽审判员 李淑清审判员 周米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晨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反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