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3民初73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红祥与陈丽珺、陈丽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红祥,陈丽珺,陈丽玥,陈灵芝,安吉县亚通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7309号之一原告:金红祥,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莺,女,安吉县孝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丽珺,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陈丽玥,女,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陈灵芝,女,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安吉县亚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孝丰镇下汤村。法定代表人:陈一平。原告金红祥与被告陈丽珺、陈丽玥、陈灵芝、安吉县亚通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金红祥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红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丽珺、陈丽玥、陈灵芝、安吉县亚通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祥撤回对被告陈丽珺、陈丽玥、陈灵芝、安吉县亚通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7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诉讼费6290元,由原告金红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