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伟锋与申灿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峰,申灿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峰,男,汉族,1976年2月9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申灿功,男,196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即李伟锋申请执行申灿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关于本案本院经过调查,被执行人申灿功无履行能力,申请人李伟锋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伊川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