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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谭明波与巴东县通龙燃气有限公司、杨其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明波,巴东县通龙燃气有限公司,杨其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404号原告:谭明波,男,1975年9月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巴东县通龙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沿江大道国旅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郑祖洲,监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昱,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土家族,系巴东县通龙燃气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北省巴东县,特别授权。被告杨其军,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明波诉被告巴东县通龙燃气有限公司、杨其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明波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杨其军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明波撤回对杨其军的起诉。审 判 员 宋骁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向 婷书 记 员 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