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张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377号。被执行人:张亮,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11518元,已执行89000元,剩余22518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并履行完毕,案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623民初20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