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5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丽与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5604号原告:陈丽,女,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凤莲、杨春瑞,河南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15号。法定代表人:谢珊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庭,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诉被告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丽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丽负担50元,剩余1141元退还原告陈丽。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慧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