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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776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创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创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陆炯威,潘军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776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350037-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13号。负责人童建荣。被执行人杭州创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322912-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1177号银通大厦1幢西单元1802室。法定代表人潘军利。被执行人陆炯威,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潘军利,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陆炯威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世纪中心401、402、403、404室,建筑面积分别为228.35平方米、230.25平方米、201.18平方米、324.57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分摊面积分别为15.6平方米、15.7平方米、13.7平方米、22.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7年5月30日,竞买人杭州安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1078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陆炯威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世纪中心401、402、403、404室,建筑面积分别为228.35平方米、230.25平方米、201.18平方米、324.57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分摊面积分别为15.6平方米、15.7平方米、13.7平方米、22.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移字第××、14××71、14333770、14××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14)第001008、001009、001011、003317号,内容详见正恒(2017)估字Q052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杭州安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8826131XK)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杭州安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杭州安益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