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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永红、张辉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永红,张辉建,蒋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786号申请执行人唐永红,女,生于1981年12月19日,土家族,居民,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被执行人张辉建,男,生于1965年05月1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蒋利萍,女,生于1971年09月1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唐永红与张辉建、蒋利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树兵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