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2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与欧阳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欧阳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2民初5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住所地:清远市连州市慧光路102号。负责人:潘小典,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莫定强,该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黄婷婷,该支行职员。被告:欧阳州,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现住清远市连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诉被告欧阳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以被告已还清透支本息及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欧阳州负担。审 判 员 熊伟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肖水红书 记 员 廖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