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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5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强与李云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强,李云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强,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召,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云建,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翠,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强因与被上诉人李云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17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强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计1730元,由李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云审判员 孟 龙审判员 李 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依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