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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申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某、马某1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马某1,马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2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女,195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辰,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1,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2,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马某1、马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黑01民终5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申请再审称,马某1与马某2主张吴秀荣遗产份额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张某与马余有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5年7月21日马余有将其自有房产转让给张某,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请求再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的规定,提起再审,依法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民初字967号民事判决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5131号民事判决。马某1、马某2口头答复称,不同意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马某1和马某2在吴秀荣去世后,并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其有权作为遗产继承人继承吴秀荣的遗产。案涉房屋于2015年7月21日过户到张某名下,马某1和马某2于2015年9月23日起诉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案涉房屋为马余有与吴秀荣的夫妻共有财产,吴秀荣去世后,其遗产份额依法应由马余有、马某1、马某2继承。该房产并未进行析产继承,故案涉房产应当由马余有、马某1、马某2共同共有。马余有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将案涉房产转让至张某名下,并且张某没有证据证明其系善意取得争议之房产的所有权,亦没有证据证明马余有的房产转让行为有效,证明原审事实不清、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张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的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启龙审 判 员 李子青审 判 员 唐 皓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穆子骏书 记 员 杜欣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