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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4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程贵荣、吴灯才等与袁文亮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贵荣,吴灯才,袁文亮,广州市服务旅游建筑装饰公司,广州云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4553号原告:程贵荣,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原告:吴灯才,男,194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益兴,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文亮,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广州市服务旅游建筑装饰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686号首层。法定代表人:罗祖盛。被告:广州云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695-697号金钟大厦六楼638室。法定代表人:蒋菊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贵荣、吴灯才诉被告袁文亮、广州市服务旅游建筑装饰公司、广州云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贵荣、吴灯才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贵荣、吴灯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贵荣、吴灯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程贵荣、吴灯才负担。审判员  潘瑞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晓晗卢健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