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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9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江豪、张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江豪,张建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9108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赵挺,行长。被告:江豪,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被告:张建平,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江豪、张建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金妫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钰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