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5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紫健、杨怡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紫健,杨怡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张紫健,男,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杨怡顺,男,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兴安县。张紫健与杨怡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桂0325民初9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怡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紫健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怡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房地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怡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325民初9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剑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