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曹刘刚、白吊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曹刘刚,白吊霞,刘海军,张霞,曹刘伟,刘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住址:神木县神木镇香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乔志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小龙,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曹刘刚,男,1982年5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白吊霞,女,1983年10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海军,男,1976年12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霞,女,1976年6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曹刘伟,男,1984年10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美霞,女,1987年11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曹刘刚、白吊霞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利息包括本金30万元从2014年9月22日至2014年10月7日的利息年利率按7.8%计算,本金30万元从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11.7%计算,本金29万元从2015年4月9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11.7%计算)被执行人刘海军、张霞、曹刘伟、刘美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曹刘刚、白吊霞、刘海军、张霞、曹刘伟、刘美霞承担案件受理费2830元及执行费429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曹刘刚作为集资参与人的(2016)陕0821执刑31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的退赔款57500元。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