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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与金杏利、金仁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金杏利,金仁贵,金自宽,金文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2158号原告: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水寨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9576347920X。法定代表人:刘占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兰,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金杏利,女,汉族,1975年4月17日出生,住伊川县。被告:金仁贵,男,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住伊川县。被告:金自宽,男,汉族,1983年1月18日出生,住伊川县。被告:金文卿,男,汉族,1969年10月14日出生,住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杏利、金仁贵、金自宽、金文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之内预缴、也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龙泉金亨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新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珍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