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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4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徐亚军与北京中赢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亚军,北京中赢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45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亚军,女,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赢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八区17号楼9层。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华,女,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五里庙东街19号。上诉人徐亚军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赢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21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亚军,被上诉人北京中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亚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撤销双方于2016年4月22日所签订的《两化融合项目服务合同》、《服务条款》及《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2.判令北京中赢公司向徐亚军退还合同价款58000元,以及相应利息9280元;3.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由北京中赢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官和书记员在庭审过程中,明显的、公开的偏向北京中赢公司,不但违反法律程序,其言行有悖于职业道德及徇私枉法。在第一次庭审中,徐亚军提出有些关键的笔录没有记录,法官回答说下次再说。第二次庭审中给北京中赢公司做笔录时,不但详细、还加以补充。包括本判决书法官所叙述的内容,整个是北京中赢公司的广告词。在庭审结束时,徐亚军看完笔录后,发现给徐亚军记的笔录,有用的一概没写,徐亚军要求书记员修改笔录,书记员态度不好并催徐亚军签字,徐亚军不签字,法官说那就写上拒签。徐亚军当时要见法院领导,要求换法官审理。法官让徐亚军打后勤电话,徐亚军一直打没人接。有一法官过来让徐亚军写信给庭长,徐亚军照办了,并留下电话,但几天来没人给徐亚军联系。徐亚军怕她们下判决,在当天晚上就在网上投诉,可是后来网上回答是:“……电脑死机……”。2.在一审判决中:“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2日,徐亚军(甲方)与北京中赢公司(乙方)签订《两化融合项目服务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北京家政网,服务期限10年,费用总计58000元。乙方为经诚商聚盟(苏州)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商聚盟)许可的销售诚商聚盟产品两化融合项目的服务中心,在签署本合同时具备销售资格”。北京中赢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与徐亚军能签定10年的合同。3.在一审判决中:“徐亚军另提供北京中赢公司颁发的《两化融合信用认证》、《移动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诚信中国认证证书》,认为其为北京中赢公司为欺骗徐亚军颁发的虚假证书,北京中赢公司对徐亚军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北京中赢公司不认可就完了吗?4.在一审判决中:“双方均向本院提供双方的微信聊天截图,徐亚军证明北京家政网只是诚信中国的一个商铺,北京中赢公司证明北京中赢公司一直为徐亚军提供服务,并且已经告知关于该网站徐亚军百度优化关键词。经本院核实,北京家政网为独立网站,可以搜索并单独访问。”在判决中无论是北京中赢公司还是法官总是在重复什么:移云浏览器、诚信中国、APP客户端、诚信商城、网站联盟等等,都是为了欲盖弥彰。徐亚军再次声明:徐亚军投资的是区域类平台“北京家政网”,如果不是区域类平台“北京家政网”,那么围绕它的一切服务都没有意义。换句话说:如果北京中赢公司给徐亚军是区域类平台“北京家政网”就够了,其他的都不需要了。该公司欺诈有四:1.打电话约徐亚军参加会议和会议宣传称:国家为扶植中小型企业而举办的《两化融合项目》,现在该公司却不承认。2.当时北京中赢公司逼徐亚军马上交钱,不交钱“北京家政网”就会被别人抢走。现在所谓的“北京家政网”已经没有人抢,更没有人要。北京中赢公司之所以故弄玄虚就是变相用胁迫手段让徐亚军马上交钱,看一下银行取款时间就清楚了。3.北京中赢公司之所以搬出什么《移动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两化融合》国家项目等,就是为了掩盖事实真相,达到北京中赢公司骗取钱财的目的。4.北京中赢公司在法院做好铺垫,即使打官司北京中赢公司也不会输,因此北京中赢公司当然敢明目张胆地去骗钱了。总之,北京中赢公司给徐亚军兑现的,不是当初在做宣传时的区域类平台“北京家政网”网站。无论是北京中赢公司在签订合同的当天,还是后来所售产品的兑现,以及提供的证书和合作公司的真伪,始终是在欺骗徐亚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及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北京中赢公司辩称,不同意徐亚军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裁判。根据签订的《两化融合项目服务合同》,北京中赢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包括二维码、微商城、诚信商城、移云浏览器。徐亚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撤销双方于2016年4月22日所签订的《两化融合项目服务合同》、《服务条款》及《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2.请求判令北京中赢公司返还合同价款58000元及相应利息(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3.诉讼费由北京中赢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22日,徐亚军(甲方)与北京中赢公司(乙方)签订《两化融合项目服务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北京家政网,服务期限10年,费用总计58000元。乙方为经诚商聚盟许可的销售诚商聚盟产品两化融合项目的服务中心,在签署本合同时具备销售资格。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获得所购产品及其各项服务,包括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售后服务;乙方有权收取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用。甲方从乙方处成功开通两化融合项目后,可登录www.rcmec.org查询该项目信息及服务年限是否与其所签订“两化融合项目服务合同”中的信息相符,并向乙方申请办理两化融合项目开通证。甲方从乙方处成功开通两化融合项目后,即可享受乙方提供的相关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以《服务条款》为准。甲方购买并申请开通相关项目服务,应对此充分了解,并仔细阅读背面的《服务条款》和《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在本合同上签字即表明甲方已阅读并接受本同所有条款及相关规定,并且自愿遵行。《服务条款》和《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服务条款》第一条约定乙方可以为甲方提供的服务有: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为甲方进行微商城/分销建设和信息发布,在诚信中国电子商务平台及移云浏览器提供两化融合信息发布和搜索推广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视甲方购买开通的两化融合项目而定。服务内容的经营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乙方所有。徐亚军于合同签订当日向北京中赢公司支付服务费58000元。一审庭审中,徐亚军提供北京中赢公司向徐亚军发放的宣传资料,证明北京中赢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两化融合企业信息化推进暨移动电子商务应用普及》中包括几方面内容:一是移动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介绍、中心宗旨以及诚商联盟。二是两化融合项目案例。三是关于两化融合项目:两化融合项目是在商务部政策指导下,在国家提出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的大背景下,响应中央提出的互联网+的指导精神,由移动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起,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指导,联合诚信中国、手机应用市场、移云浏览器、手机运营商、微信等众多企业和事业单位参与和支持下建立的移动互联网上网通用入口资源。两化融合项目基于几亿手机用户上网行为分析,依托于移云浏览器、诚信中国、APP客户端、诚信商城和网站联盟,采用国际领先的搜索技术PopRank算法而发出的精准营销平台,两化融合项目将企业品牌LOGO或者图片、文字信息、电话一键拨打等功能进行有机整合,展现在网页搜索和移云浏览器搜索结果的最顶端,以及通过移云浏览器直达企业手机和电脑双模网站,并通过APP客户端、微商城和网站联盟进行展示推广,企业拥有了两化融合项目,就有机会被数十亿手机用户找到,给企业带来更多商机。四是两化融合企业信息化普及工程的工程背景及工程意义。移动电子商务中心《两化融合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中有关于两化融合平台介绍:三、RCMEC中心本期开放重点打造的行业平台,其中包括区域类平台北京家政网、北京孕婴网、北京教育网等。徐亚军另提供北京中赢公司颁发的《两化融合信用认证》、《移动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诚信中国认证证书》,认为其为北京中赢公司为欺骗徐亚军颁发的虚假证书。北京中赢公司对徐亚军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北京中赢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诚商联盟(苏州)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移动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授权证书以及为徐亚军制作的APP、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及移云浏览器搜索北京家政网的截图,证明北京中赢公司有权经营并已经依约履行义务。徐亚军表示关于授权情况北京中赢公司之前从未告知,才使徐亚军受到误导,而北京中赢公司作出的产品与徐亚军的需求不符。双方均向一审法院提供双方的微信聊天截图,徐亚军证明北京家政网只是诚信中国的一个商铺,北京中赢公司证明北京中赢公司一直为徐亚军提供服务,并且已经告知关于该网站徐亚军百度优化关键词。经一审法院核实,北京家政网为独立网站,可以搜索并单独访问。一审法院认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徐亚军主张北京中赢公司存在欺诈,应当证明北京中赢公司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行为,以及因为欺诈导致徐亚军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首先从徐亚军提供的宣传资料来看,北京中赢公司的对于项目的介绍与合同内容并无较大差异,不足以证明北京中赢公司存在欺诈的故意和行为。其次,北京中赢公司为徐亚军制作的北京家政网确为独立网站,可以单独访问,并非徐亚军所述为诚信中国网站的商铺,故徐亚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北京中赢公司的行为使徐亚军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综上,徐亚军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北京中赢公司故意向其告知了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了真实情况,其主张北京中赢公司存在欺诈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徐亚军请求撤销合同、返还服务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徐亚军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北京中赢公司与徐亚军签订《两化融合项目服务合同》、《服务条款》及《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时是否构成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徐亚军主张北京中赢公司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应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徐亚军上诉主张其所投资的为区域类平台——北京家政网,北京中赢公司所提供的应为平台网站,但北京中赢公司未向其提供符合要求的区域类平台,故北京中赢公司构成欺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院认为,根据北京中赢公司向徐亚军提供的宣传资料及双方签订的《两化融合项目服务合同》、《服务条款》及《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的内容来看,北京中赢公司未就徐亚军所主张的服务内容作出相应承诺,或者提供与订立合同相关的虚假情况,使得徐亚军错误认为其所签订的《两化融合项目服务合同》等能够满足其所主张的服务需求。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北京中赢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徐亚军关于北京中赢公司存在欺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徐亚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君审 判 员  石 东代理审判员  杨琳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