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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洪亮与姜亚、姚钰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亮,姜亚,姚钰涵,孙向金,姜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585号原告张洪亮,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陈涛,山东达融律师事务所。被告姜亚男,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姚钰涵,女,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孙向金,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姜鑫,女,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亮诉被告姜亚男、姚钰涵、孙向金、姜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洪亮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洪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张洪亮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代理审判员  宋丹妹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