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洪亮与姜亚、姚钰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亮,姜亚,姚钰涵,孙向金,姜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585号原告张洪亮,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陈涛,山东达融律师事务所。被告姜亚男,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姚钰涵,女,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孙向金,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姜鑫,女,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亮诉被告姜亚男、姚钰涵、孙向金、姜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洪亮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洪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原告张洪亮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代理审判员 宋丹妹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