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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8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陈相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陈相裕,叶品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890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5172712-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19-425号。负责人金旭旻。被执行人陈相裕,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叶品丹,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666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临安市阳光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对被执行人陈相裕、叶品丹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明辉花园11幢4单元201室,建筑面积165.3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相裕、叶品丹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明辉花园11幢4单元201室,建筑面积165.3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移字第××号、13××01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临房评(2017)字第003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