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丽与姚盛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姚盛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周丽,女,196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姚盛泉,男,195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周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永法民初字第053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姚盛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姚盛泉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3800元、公告费56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姚盛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丽尚有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3800元、公告费560元未能执行。已将姚盛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邱体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