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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侯雷振与上海华沪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大叶浦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雷振,上海华沪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大叶浦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853号原告:侯雷振,男,1986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言,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华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刘建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大叶浦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周仁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雷振与被告上海华沪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大叶浦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当事人一致同意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限,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雷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侯雷振负担。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亚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