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刑更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许位权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位权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刑更920号罪犯许位权,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县区人,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2013)赣中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位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9月30日经本院以(2015)赣中刑执字第9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24年5月27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对该犯的计分考核、奖惩审批及年度评审鉴定等证据材料,于2017年6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位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在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的罪犯计分考核中,该犯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2次,单项表扬3次,2015、2016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所提供的罪犯许位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许位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能积极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位权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27日止)。���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坚审判员 谭品珍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娅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