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22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刚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900号被执行人冯刚犯盗窃罪,本院作出(2014)梨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冯刚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梨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三杰 微信公众号“”